勤休制度宣導
一、緣由: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業於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行政院基於兼顧公務同仁健康權及機關實務運作,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於 112 年 1 月 1 日施行,就公務員服勤時數訂定上限規範、服勤與休假之頻率及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
二、本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
1.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縣府備查。
三、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一)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二)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四、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置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連結https://elearn.hrd.gov.tw/mooc/course_share.php?code=e48d9847621fbee258265fa70c7dbbe5,請本校公務人員完成學習時數,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
※檢附服勤實施辦法、 Q&A 、實務案例供參。
※備註: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二、本校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
1.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2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60 小時。
2.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正常+加班)上限 14 小時,每月加班上限 80 小時。因有急迫必要性,且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不受每日工時 14 小時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每日工時(正常+加班)超過 14 小時,每月加班超過 60 小時,應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縣府備查。
三、覈實加班、適時關懷
加班時數經以補休為補償方式者,應於補休期限內( 2 年)休畢,以維護健康權。
(一) 加班要件:經指派、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
(二)請主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考量急迫、必要及合理性,應併同檢視同仁當月加班情形,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並適時關懷,避免超時工作。
四、勤休制度數位課程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置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連結https://elearn.hrd.gov.tw/mooc/course_share.php?code=e48d9847621fbee258265fa70c7dbbe5,請本校公務人員完成學習時數,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
※檢附服勤實施辦法、 Q&A 、實務案例供參。
※備註: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文指出:「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 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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