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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業經總統於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

在相關子法未及訂頒之前,先將自本法公布日施行相關規定(條文)之執行細節,規定如說明。
一、旨揭退撫法業經106年8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95491號
總統令公布,該法除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規定自公布日施
行(施行日期為106年8月11日)外,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為
107年7月1日;關於上述先行施行之第7條第4項及第69條
規定,相關配套措施如下,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並轉知所屬
人員周知:
(一)有關退撫法第7條第4項規定部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
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
):
1、適用對象:在106年8月11日(含)以後始申請育嬰留
職停薪者,以及106年8月10日以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
薪尚未回職復薪,具有106年8月11日以後之育嬰留職
停薪年資者。至於106年8月10日(含)以前之育嬰留
職停薪年資,則一律不追溯適用。
2、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請參閱上開銓敘部函。
(二)有關退撫法第69條規定部分(退休公務人員或遺族等得
開立退撫給與專戶):
1、為保障公務人員依法請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
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及撫慰金(107年7月1日以後
改稱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等退撫給與,退撫法第6
9條已明定退撫給與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
,專供存入上開各項退撫給與之用;該專戶內之存款
,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以使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能獲得完整保障。
2、因上開專戶之建置尚存細節性事項待處理,且仍須俟
各支給及發放機關與金融機構完成簽約及後續技術性
事宜,始能正式執行。是有關開立專戶之流程、注意
事項及開戶須知等相關事項,將於上述細部事項完成
後,另案函知各機關轉知所屬辦理後續專戶開立之相
關事宜。此外,在專戶規定尚未能正式執行之前,對
於有特殊需求者,仍准予開立支票或支領現金方式辦
理。
二、另,為利公務人員了解本次年金改革對其退休所得及退休
條件可能之影響,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
ov.tw)已建置「公務人員年金改革試算器」專區,包含「
已退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已退公務人員退休
所得試算系統(一次退)」、「現職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
支年齡試算系統」、「現職公務人員月退休所得試算系統
」等試算系統,供已退及現職人員參考使用,請轉知所屬
善加利用。
三、檢附旨揭條文1份;其電子檔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318
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
系統),可自行上網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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