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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
函辦理。
二、查旨揭修正條文,前業經教育部以106年4月7日臺教人(四
)字第10600035014B號令發布,本府並以同年4月11日府教
學字第1060048024號函轉知各校在案。以修正後之學校教
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學校教職員月退休金及遺族
月撫慰金,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
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於每月
1日發給,爰請將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
說明,俾使其能妥善調整安排退休經濟生活。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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