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106年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彙整表」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106年5月5日府教學字第1060904239號函
辦理。
二、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
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條件為「一
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
務年資滿5年以上、最近2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
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現仍在職者。」其餘相關內
容請自行查詢參閱。
三、本案經調查,該縣外垵國民小學目前有商借一般地區教師
之需求,請確實符合商借條件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服務
學校同意後,將「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
師商借至澎湖縣所屬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申請表
」(如附件2)、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於106年5月10
日前函復縣府(無者無須回復),以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
四、檢附澎湖縣政府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辦理。
二、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
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條件為「一
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
務年資滿5年以上、最近2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
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現仍在職者。」其餘相關內
容請自行查詢參閱。
三、本案經調查,該縣外垵國民小學目前有商借一般地區教師
之需求,請確實符合商借條件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服務
學校同意後,將「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
師商借至澎湖縣所屬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申請表
」(如附件2)、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於106年5月10
日前函復縣府(無者無須回復),以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
四、檢附澎湖縣政府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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