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106年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彙整表」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06年5月3日府教務字第1060083772號函
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
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
水準,於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布
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
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依該要點,商借教師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5年以上、最近2
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且現仍在職者。」商借期限:商借1次為1學年度 (8月1
日至翌年7月31日) , 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
依商借程序經商借學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各所屬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繼續商借。但商借教師於同
一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超過3學年。其餘內容請自
行上網查詢參閱。
四、本案經調查,該縣新開國民小學及文林國民中學文隆分部
目前有商借一般地區教師之需求,確實符合商借條件且有
意願商借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請將上開「一般地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苗栗縣所屬偏遠及
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申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
,於106年5月12日前函復縣府(無者無須回復)。
五、檢附苗栗縣政府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
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
水準,於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布
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
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依該要點,商借教師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5年以上、最近2
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且現仍在職者。」商借期限:商借1次為1學年度 (8月1
日至翌年7月31日) , 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
依商借程序經商借學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各所屬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繼續商借。但商借教師於同
一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超過3學年。其餘內容請自
行上網查詢參閱。
四、本案經調查,該縣新開國民小學及文林國民中學文隆分部
目前有商借一般地區教師之需求,確實符合商借條件且有
意願商借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請將上開「一般地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苗栗縣所屬偏遠及
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申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影本
,於106年5月12日前函復縣府(無者無須回復)。
五、檢附苗栗縣政府原函及相關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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