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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人員酒後不開(騎)車

一、查人事行政總處前於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10200386
48號函略以,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
其他相關場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
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
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縣府
以102年6月26日府人考字第1020082984號函轉在案);嗣
行政院於102年7月16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20041705號函訂
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做
為各機關處理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事件之參考。
二、另如發現機關所屬公務人員有慣性酒駕之情事,建議得列
為員工協助方案之協助對象,妥為輔導以導正其行為。
三檢附來函、人事行政總處102年6月21日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號函、行政院102年7月16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
041705號函暨「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
原則」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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