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銓敘部函有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

一、茲據勞動部105年8月23日勞動條4字第1050131862號函釋
略以,同性伴侶依民法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
身分,自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0條所
定「家庭成員」之範疇;至是否具備永久共同居住之意思
及客觀事實,不以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另證明
文件之形式,法無明文,得資證明受僱者有須親自照顧其
家屬之事實已足。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1款
所定家庭照顧假,係配合上開性平法規定予以訂定,是有
關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請依上
開勞動部函規定辦理。
二、檢附銓敘部來函及勞動部函影本1份供參。
瀏覽數:
登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