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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為使勸募團體確實依法辦理公益勸募,特此加強辦理公益勸募條例之法令宣導,俾使師生知悉相關法令規定。

一、依據本府105年06月29日府社行字第1050087187號及衛生福利部105年06月28日衛部救字第1051362098號號函辦理。
二、邇來常有團體於街頭鬧區或公共場合進行勸募活動,惟並未依公益勸募條例取得勸募許可,或未依規定提供勸募收據之情形。
三、為強化對公益勸募活動之管理,請貴校加強公益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宣導,並籲請擬辦理勸募活動之勸募團體,進行勸募活動時應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以下簡稱勸募活動),應備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本條例第7條)。
(二)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本條例第15條)。
(三)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本條例第16條)。
(四)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本條例第19條)。
四、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
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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