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修正「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詳如說明
一、原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他縣市服務
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
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ㄧ年給二分」審查參
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ㄧ項。
二、檢附屏東縣政府原函及附件各1份。
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
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ㄧ年給二分」審查參
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ㄧ項。
二、檢附屏東縣政府原函及附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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