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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

一、前揭監察院函提調查意見一-(六)略以,關於公務員違法
兼職問題,顯示相關機關(構)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
服務法)第13條規定宣導不足,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允應對於公務員加強宣導違法兼職
之相關法律規定,以維官箴。
二、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
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
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
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
處及該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前
分別於98年8月17日、101年3月19日以部法一字第0983086
2321號及第10135627502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
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並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在案,茲為
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
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再轉
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
三、隨文檢附首項銓敘部105年4月8日函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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