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
一、前揭監察院函提調查意見一-(六)略以,關於公務員違法
兼職問題,顯示相關機關(構)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
服務法)第13條規定宣導不足,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允應對於公務員加強宣導違法兼職
之相關法律規定,以維官箴。
二、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
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
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
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
處及該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前
分別於98年8月17日、101年3月19日以部法一字第0983086
2321號及第10135627502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
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並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在案,茲為
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
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再轉
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
三、隨文檢附首項銓敘部105年4月8日函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各1份。
兼職問題,顯示相關機關(構)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
服務法)第13條規定宣導不足,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允應對於公務員加強宣導違法兼職
之相關法律規定,以維官箴。
二、銓敘部為期公務員更加瞭解服務法相關規定,除持續透過
編印銓敘法規釋例彙編分送各機關人事機構廣為宣導,並
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及全國人事法規釋例資料庫檢索系
統,以供公務員查閱外,另彙整司法院、行政院、人事總
處及該部歷次針對服務法第13條規定所為之相關解釋,前
分別於98年8月17日、101年3月19日以部法一字第0983086
2321號及第10135627502號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轉
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並登載該部全球資訊網在案,茲為
避免公務員仍有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
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戒處分之情事發生,爰再轉
知所屬公務員切實遵守。
三、隨文檢附首項銓敘部105年4月8日函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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