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獎勵本縣民眾參與志願服務,轉知並鼓勵所屬志工依「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之規定提出申請,即日起至本(105)年05月31日前提出申請,詳如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志願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服務時數達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時數達500、1,000、1,500、2,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志工榮譽獎狀、銅質獎、銀質獎、金質獎及得獎證書,先予敘明。
三、符合上述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須本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5)年5月底前造冊送本府教育處。
四、申請獎勵表件請於本府社會處網站-業務專區-志願服務下載使用(網址:http://social.hsinchu.gov.tw/zh-tw)。
二、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滿一年,服務時數達5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依第5條規定,時數達500、1,000、1,500、2,000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志工榮譽獎狀、銅質獎、銀質獎、金質獎及得獎證書,先予敘明。
三、符合上述規定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須本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105)年5月底前造冊送本府教育處。
四、申請獎勵表件請於本府社會處網站-業務專區-志願服務下載使用(網址:http://social.hsinchu.gov.tw/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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