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22日臺教國署人
字第1040124485號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
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
水準,業以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
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
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為穩定偏遠離島地區師資,請確實宣導「一般地區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
務實施要點」,並依規定提報商借需求。
四、檢附「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
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1份。
字第1040124485號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
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
水準,業以93年4月13日台人(一)字第093004175號令發
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
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為穩定偏遠離島地區師資,請確實宣導「一般地區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
務實施要點」,並依規定提報商借需求。
四、檢附「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
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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